近些年,越来越多的人就开始很喜欢上养猫,与狗相同,养猫不要你经常过去遛,确实是极其娇小可人,不要占用带宽太大空间,更是笼络了很多人的喜爱,甚至于衍生出来出一些网络名词“吸猫”,都思想活动出猫咪的喜爱程度。
而关于“猫”的官司也正在出现,在上海直接出现了这么一出“猫导致猝死索赔案”。男子将猫带到猫友家做绝育后,猫便心脏病猝死了,男子向猫友索要赔偿12万,猫友意思是不服,“我好心帮他养猫,猫猝死凭啥让我赔12万?”,那事实又是如何呢?

案例再次回顾:
上海的陈先生是一名养猫爱好者,市面上的猫咪品类繁多,贵的更是能价格达到上万,陈先生便看中了一只价格高级货的母猫,是一只才四个多月的美国玩具虎猫,而是为养这只猫陈先生逼迫花了5.4万元,也算是下足了本,所以说他的喜爱程度。
之后的半年内,陈先生都是将猫养的挺好,小猫也渐渐地长大,陈先生便还想借只公猫给自家猫咪发情,陈先生也是在猫友圈提起过自己的意思,在筛选下,陈先生之后经由朋友庞先生的介绍,了解了刘先生,看上了刘先生家的公猫。
选中后的主要注意原因也只不过刘先生家的公猫是同品种,两人很快就交流好,刘先生答应下来了陈先生的请求,与他达成了协议,陈先生确实是承诺对方,如果没有自家猫成功了生下猫咪,到时候他还会给对方6000块钱的感谢费。
两人还是因为猫聊过不少天,在讲到猫的价格上,陈先生询问对方自己猫就算卖,能不能卖个10万,刘先生也给过我建议你,以为只有卖个八九万,十万有点高。
后面两人也熟了过来,目的是猫咪还能够最终发情,陈先生都觉得先让两只猫单独交往两三天,不打算先寄养在刘先生家,认识再看看周围的环境,这样的更方便些强盗团的通过。

这也都正常的流程,刘先生也就没什么呢异议,当天陈先生和朋友庞先生一起前来,在接过了陈先生的母猫后,刘先生便将猫放进家里的猫舍,陈先生便一起离开,庞先生他留和刘先生闲谈一会。
但谁成想,才过了20一个小时70左右,在两人闲聊几句的功夫,母猫就出事了了。杨先生的母猫忽然浑身抽搐,甚至还开始不停抽动,这可吓的不轻了刘先生和旁边的庞先生,连忙将母猫赶回了宠物医院,因此拨打了陈先生的,告诉他情况。
可等陈先生赶到,就被得到通知猫已经死亡后,这那绝对是对陈先生是一种打击,自己才离开这里那就一会,自家猫你经常系统检查也没有什么好疾病,咋就突然之间死了呢?
反正对猫都有点了解的都明白,母猫在不陌生的环境中产崽,母猫的心理压力会不大,甚至连会有一种应激反应,轻微的疼痛的症状是太容易被惊吓,而相当严重的哪怕会直接导致其他疾病,引响猫咪的健康。
但黄先生觉着自己花了几万块钱买了一只小奶猫,养了半年这才养大,配一次种自己还得花六千块钱,费了这样多钱和时间精力,身体健健康康的猫,刚带到刘先生家,前脚刚走刚刚走,前脚就这么导致猝死在刘先生家中,觉得刘先生必须得不负责,要求对方陪偿12万,否则就告上法庭。

对付陈先生的索赔,刘先生也是感觉不合理的,母猫的死亡并不是什么自己人即倒致的,谁清楚猫本身有没什么东西疾病,也又不是自己两个人所有人,他只感觉冤的很,自己好心帮他养猫,哪有赔12万的理?
双方争论不断,就没敲定个比较好的赔偿方案,便走上了法庭。
案例分析:
而法院在受理后,这对该案件也不由得犯了难,毕竟这起案件的关键点只在于“猫”,猫所不同的是人,在追究人身损害赔偿时,人是可以不从疾病本身和利诱因素来总结因果关系,但猫的疾病怎莫来其他证明。
从常理很明显,母猫的猝死是在半个小时内意外发生的,一时间不光只有王先生一人,从猫外部判断,也不未知刘先生真正的恶意伤害的情况,刘先生也没有必要其他伤害陈先生的猫,从常识推断出的猝死原因,太大可能性是应激反应所照成的导致猝死。

相对于这些意外情况是根本无法掌控的,双方都根本无法控制和预料之外到,不未知一丝一毫因果关系,对于这些损害可是两方都不未知过错和过失,也不可以参照于归责原则原则。
但在《民法典》中的有公平原则,民事主体在从事行业民事活动,应不违背公平原则,合理不可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当双方均也没过错,没法确认责任的情况下,是是可以范围问题于公平原则,你算算承担责任。
而关与赔偿的金额,法院也是比较合理出具评估报告猫的价值,又是建议参考双方是对猫价值的讨论,和市场考察等,结果酌情当事人猫在案件不可能发生时的价值为8万元,双方各自承担部分一半,刘先生应当由赔偿陈先生4万元。
法院一审直接判断刘先生承担部分50%责任,陪偿陈先生损失4万元。

但对此一审判决结果,刘先生心中不满提议上诉,感觉狗狗配种前将母猫赶回公猫家,这是一种普遍的习惯,养猫人也应当由明白风险,非只不过公猫主人原因可能导致的死亡风险,不应当由公猫的主人来承担风险。
只不过法院在二审中还是维持原裁定,这是决定到双方是达成协议了协议,都属于偿付费配猫,而据需要提供的证据,并不能不能证明猫的死亡是因此哪方过错,在不能区分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,应用形式于公平原则是已经比较合理的,对于刘先生的诉求不对其予以支持。
刘先生之后到极点懊悔,只不过6000块钱非常感谢费,最终还赔了4万块钱,得不尝失,更是激动的地哇哇大哭。
那相对于该案件,你们怎么看?